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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报告(2022)》绪论
2023-06-26

数字贸易是未来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动力。全球贸易的本质是国家间的分工和交换。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全球贸易经历了产业间分工、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等多种分工形态。一种新的分工形态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形态的消失,而是指新的分工形态占据主流,并成为全球贸易新的增长引擎。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产品内分工不断深化。但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产品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都难以再拓展。在中美经贸摩擦、新冠疫情冲击、乌克兰危机等影响下,产品内分工的潜力很难再发挥出来。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催生了数字贸易蓬勃发展。数字贸易打破了贸易的时空属性,不仅使传统贸易的主体发生改变,而且促进贸易运营方式等的变革,给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新动能。

本报告旨在对数字贸易相关主题进行研究。报告沿用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PM6,2009)及《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2010)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即指可数字化交付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digitally-deliverable services),包括可数字化交付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视听和相关服务的进出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分析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判断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研究数字贸易开放水平;讨论数字贸易开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提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

从数字贸易发展现状来看,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增长最快的国际贸易类型,正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动力。据统计,全球数字贸易出口额从2005年的12014亿美元扩大到2020年的3137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68%,高于同期货物贸易(3.52%)和服务贸易(4.21%)的出口增长;数字贸易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从2005年的44.73%上升到2020年的63.55%。其中,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服务在数字贸易中的增长速度最快。全球ICT服务贸易出口额从2005年的1833.6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9267.5亿美元,年均增长达到11.41%;ICT服务贸易出口在全球数字贸易出口中的占比也在逐年增加,由2015年的10.13%增至2020年的15.83%。但也要注意到,数字贸易在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差距较大。2020年,世界前十大数字贸易经济体的进、出口额占全球的比重分别为65.78%和60.8%。其中美国居于首位,2020年美国数字贸易进口和出口分别占全球的比重为15.16%、18.63%。

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数据要素禀赋不同,形成了五种不同的数字贸易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综合型数字贸易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数据服务的综合优势,其所在国家的数字跨国公司和产品(服务)跨国公司是全球数字贸易的主导者,并根据各经济体的数据丰裕度和数字贸易成本,形成全球数字贸易网络体系。目前,这种模式在全球只有美国一个国家。第二种模式是专业性数字贸易发展模式。指为产品(服务)提供专业化跨境数据服务而产生的数字贸易,例如为研发服务、金融服务、专利服务、检测维修、物流与供应链等提供数据化跨境服务。这种模式以产品(服务)跨国公司作为全球竞争优势,通过产品(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实现对部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替代,并衍生出新型数字贸易,其数字贸易网络建立在传统产品(服务)的全球网络体系基础上。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是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韩国等传统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大国和强国以及瑞典、荷兰、比利时、瑞士、以色列和丹麦等在某个领域的产品(服务)的大国和强国。第三种模式是承接型数字贸易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以印度、新加坡、爱尔兰和卢森堡最为典型。这些经济体充分利用本国数字技术和数字要素密集型的优势,或者成为数字贸易的外包基地,或者成为数字贸易的全球或者区域枢纽中心。第四种模式是综合性数字贸易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数字技术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全球数字平台形成了在数据服务领域的局部竞争优势,拥有着丰富的软件人才优势。在全球只有中国适合这种类型,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服务外包基地之一。第五种模式是依托货物或服务优势下的数字贸易模式。这一模式适用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依托现有货物贸易或者服务贸易的优势,通过贸易数字化实现数字贸易,进入到全球价值链体系。

从国别来看,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进出口占比最高的国家,且长期保持顺差;欧盟作为整体的出口额占比虽然高于美国,但在2015年以后出现了逆差;中国数字贸易出口量位于全球第二位,2020年数字贸易出口额为1543.8亿美元,占世界数字贸易出口的4.87%。2020年,中国对美国的数字贸易进出口额为258.3亿美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经历了快速增长。以数据为要素、服务为核心、数字技术深度赋能为特征的数字贸易在中国蓬勃兴起。

未来数字技术创新不仅会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的边界,而且将促进数字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第一,第三代互联网将改变全球数字价值链模式。第三代互联网去中心化就是要去除平台对数据的控制,从而改变数字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模式,其实质是改变数字贸易分配模式。第三代互联网的数字贸易模式是用户创造、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协议分配利益。第二,数字技术的突破已经从原来贸易数字化转向复杂行业数字化,使数字贸易嵌入到复杂行业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之中。汽车行业的自动驾驶汽车(AV)和人工智能(AI)在生物制药领域的应用较为典型,也将成为高附加值数字贸易的重要来源。第三,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式增长加快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全球数据平台和产品(服务)跨国公司的数字化转型使中小微企业嵌入到全球价值链成为可能,但也对安全性、可靠性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数据专业化分工体系的形成使数据作为产品进行交易成为可能,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分享数据而取得额外收入的单边方法,也包括因获得服务而实现数据货币化。

数字贸易开放是介于完全数字贸易壁垒与数字自由贸易之间的一种状态。数字自由贸易和数字贸易壁垒是一对“镜像”的概念,二者代表着全球数字贸易的两种发展方向。数字自由贸易推崇数字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数字产品和服务在各经济体之间不加限制地进行贸易。而数字贸易壁垒则推崇对数字贸易进行规制。如果将完全数字贸易壁垒和数字自由贸易视为两种极端情况,那么现实中国家对这两种情况的偏倚程度就可以代表数字贸易开放程度。数字贸易限制措施越少,对数字自由贸易倾向性越强。数字贸易开放度就越高。相反,数字贸易限制措施越多,对数字贸易管制倾向度越高,其开放程度就越低。

提升全球数字贸易开放需要对数字贸易壁垒进行有效治理。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数字贸易壁垒在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及实施目的中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诸多不同。基于对数字贸易相关措施的分类汇总分析,数字贸易壁垒应指以保护国内数字商品和服务免受外国竞争、人为刺激国内数字商品和服务出口等贸易保护主义为根本目的,以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性措施为手段,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效果的数字贸易监管措施。各国应致力于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取消会对数字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数字贸易限制措施,以营造更加开放的全球数字贸易环境。但同时也应关切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数字贸易时的特殊需要,考虑其数字监管能力的差距。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STRI)、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ECIPE)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TRI)及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都是对数字贸易壁垒测度的有益尝试,但是在评估理念、评估重点和时间跨度上各有侧重。本报告综合了三项数字贸易壁垒测度指数,对数字贸易开放水平进行测度与分析。从全球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的整体来看,基础设施和连通性是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最为重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限制程度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参与高质量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国家数字服务限制程度普遍较低;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开放度高于发展中国家,但差距正在收窄。数字经济大国的数字贸易开放模式存在显著差异。

从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的分领域分析来看,数据限制以及设立限制是数字贸易最为重要的限制性措施;数字基础设施质量差异导致的“数字鸿沟”是遏制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开放的主要瓶颈;其他限制措施成为数字贸易壁垒的新兴领域,发达国家尤为明显。

数字贸易治理在多边和区域层面不断推进。在多边层面,2020年12月14日,WTO电子商务诸边议题谈判合并案文出台。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新加坡在内的86个WTO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The 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 on E-commerce,JSI)。在区域层面,自2000年《约旦—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作为第一个包含电子商务条款的FTA签订后,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规则在FTA中重要性不断提高。截至2021年12月,在全球355个FTA中,有195个包含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条款(Burri,2022),比例达到55.1%。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从条款到章节再到独立协议的演化,凸显出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与数字贸易治理有利于促进数字贸易开放。当前,数字经济治理尚未形成全球性共识,呈现碎片化趋势,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的提升。各主要经济体在推进数字贸易规则方面需要进一步协调。中国兼顾安全和发展的数字治理理念,坚持兼顾安全和发展的数据跨境流动,支持对电子传输免关税,并强调遵循WTO有关原则。美国以维护产业竞争优势为主旨,构建数据跨境流动与限制政策。欧盟提倡统一规则实施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以数据保护高标准引导全球重建数据保护规则体系。

中国积极推进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规则体系协调发展。以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把握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未来应在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中国方案、探索数据驱动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提升数字开放中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继续发力。

数字贸易开放将影响经济发展。2021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以下简称“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发展倡议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驱动、推动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等,涉及合作领域包括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以及互联互通等。数字经济是其中的重点合作领域,包括深化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数字安全合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分享,提升数字治理能力,消除数字鸿沟、技术鸿沟。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点领域和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将通过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数字经济等渠道影响经济发展。

数字贸易开放有助于直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一是越来越多的服务可以实现跨境购买和消费,许多的不可贸易品变得可贸易;二是数字经济平台的诞生和发展加速了这一趋势。

数字贸易开放通过两个渠道促进货物贸易发展。一是数字贸易开放促进数字经济平台发展,促使国际贸易便利化、信息壁垒下降、供需双方更匹配,推动和加速货物贸易发展;二是通过促进服务贸易与制造业投入服务化的方式促进货物贸易发展,企业从产品制造向产品创造和服务提供双支撑转型,制造业产品中服务增加值的嵌入程度不断加深。

数字贸易开放有助于数字经济平台发展,通过数字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平台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降低国际贸易壁垒、获取全球市场关键信息以及形成企业的集聚效应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全球供应链网络更具韧性、更加稳定、更具包容性。数字贸易开放将倒逼一国数字技术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但应注意到数字贸易开放影响经济发展的两面性。数字贸易开放会对全球经济体产生非中性的影响。这是由于全球各经济体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国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制度环境等存在差异,因而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不同。发达国家受益相对较大,落后国家受益相对较小。此外,不同数字贸易领域的开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不同。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的差异、对数字经济治理和监管能力的差异、在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限制的差异以及数字贸易本身的特性造成数字贸易比一般贸易具有较多的特殊性。各国在支付系统方面的数字贸易壁垒相对较小,但是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数字贸易壁垒相对较大,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贸易壁垒下降普遍会对各国有利,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壁垒则会对各国产生差异化的影响。

跨国证据表明,要辩证看待数字贸易开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一方面,数字贸易开放确实会从总体上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数字贸易开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同。数字贸易开放对发达经济体的促进效果更加明显,对发展中经济体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这说明,不应一味促使发展中经济体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应该考虑发展中经济体的实际情况,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更应该重视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将更有利于发展中经济体的发展。这一研究为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启发:一是应切实加强合作;二是不同经济体合作的诉求不同;三是合作的领域可以有优先序。本报告还以浙江和北京为例,分析了中国提升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和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

从全球视角看,数字贸易仍处在发展初期,在开放发展进程中,依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数字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总体看,数字生产(尤其是芯片和操作系统)的主导者是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在部分数字基建领域发展迅速,表现出色;最不发达国家不论是在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还是软件开发方面均处于很落后的地位。

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在数字化交付服务上处于领先水平;中低收入国家的ICT贸易占比较高;低收入国家的数字贸易(ICT与数字化交付服务)占世界贸易总额低于1%。

跨国数字平台垄断严重。UNCTAD的研究发现,全球前100大数字平台企业中有41家位于美洲国家(主要是美国),市值占比达到67%。平台垄断不仅给数字贸易的公平竞争带来干扰,损害全球数字贸易企业的利益,还会降低消费者的效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威胁国家安全。

数字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有待改善。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相关统一规则监管和国际合作机制,导致数字经济市场秩序混乱,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个人数据保护监管框架以及欧美发达国家的“技术联盟”等会对数字贸易企业进入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许多国家的监管内容不健全,导致法律不能够为数据经济创造有利的环境;各国的税收规则与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存在冲突;电子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及数字发展战略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

数字贸易发展缺乏全球统一的国际规则。全球数字贸易概念界定与测算方法不统一,缺乏系统、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持;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滞后且碎片化,各种模式之间融合难度高。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成为数字大国战略竞争的博弈场,数字治理与地缘政治相互影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为应对上述问题,本报告建议以国际合作促数字贸易开放。一是加速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目前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正持续发展和调整,各种关键议题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也在逐步协商确定,取得了一定进展。未来应持续增加全球数字贸易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加快形成全球数字规则。二是建设全球数字基础设施。目前全球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主要在多边层面进行,“数字丝路建设”“G7—重建美好世界”“全球联通欧洲”为其中最受关注的三个项目。三是改善数字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在国际市场上构建统一的规则监管和国际合作机制,为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中国视角看,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较为突出。存在数字贸易占比较低、数字贸易的地区发展和相关行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上看,同样存在区域失衡问题。全国数字基建在经济较强的地区发展较快,西部和中部省发展相对较慢。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初步构建了数字治理的基本框架,但各个数字领域相关适用条款相对分散,不少内容不够完善,相对于数字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法律条款的设置往往较为滞后。在全球数字治理方面,影响力仍不足。在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方面,中国的影响力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在数字标准方面,中国距离欧美等差距依然较大,未来仍需努力。

最后,本报告提出了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一是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的平衡发展。中国应继续推动“新基建”布局与“东数西算”战略。继续推动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建建设,合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造力。

二是政府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支持数字贸易平衡发展。推动全社会参与,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领头带动的“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的模式,构建数字生态圈,创造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要加强数字贸易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尽快完善数字经济相关主题的专项立法尝试和相关数字贸易治理协定成员国进行联合执法监管,建立综合性协调部门等。

三是探索建立数字贸易开放创新的示范区通过数字贸易规则创新实践区、数字贸易改革示范区、数字自由贸易区等形式,深化数字贸易的“中式模板”的探索,加强现有自贸区、自贸港等在数字贸易领域上的改革试点工作。

四是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数字治理模式,对标国际规则,提升治理质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现有国际数字治理规则的谈判与合作,推动数字贸易与治理的国际合作。多边层次上,中国要积极参与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议题的磋商,进一步推进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和治理合作;在区域协定方面,中国应继续推动加入CPTPP,尽快推进与DEPA成员国的实质性谈判;在双边层次上,力争达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共同利益的折中安排。

五是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标准是大国技术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实质性体现。要提高数字技术方面的全球竞争力,政产学研各界应形成合力,借助自身优势实现差异化布局,帮助中国尽可能多地在更多标准的领域获得话语权。

来源: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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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