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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P为中国仲裁机构高质量发展带来新启示
2023-06-28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新的部署,明确指出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更有力促改革促发展。”2021年11月,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RCEP成员国GDP占全球30%,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50%。RCEP的签署顺应了世界发展与开放合作大势,也是亚太区域各国的共同选择。值得注意的,RCEP在第十九章专门设计了高水平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SDS),既考虑到了亚洲地区的特性,也考虑到了经济体不同的发展水平以及对待争端解决的差异化传统,这亦为中国仲裁机构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RECP不仅体现了投资自由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习惯国际法”确保投资公平公正,还吸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长处。这些原则和规则形成了制度合力,对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成员国可以依据第十九章七条之规定,通过“如斡旋、调解或调停”的方式处理争端,并且时间节点极为灵活,RECP第十九章第七条规定:“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一方面,这一模式具有极强的效率导向。例如,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专家组的裁定就是终局的,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另一方面,这一模式体现了渐进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例如,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约定了过渡期,为成员国保留了较高的自主性。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经受住了疫情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冲击,保持了高质量发展。据统计,2022年全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4086件,争议金额1269亿元,服务83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随着RECP协议的签订,我国仲裁机构在规则修订、仲裁方式创新等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力有待释放,对于我国仲裁机构高质量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具体有如下几点新启示:

第一,要坚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仲裁模式。“调解”在中国拥有非常深厚的传统,并逐渐作为一种“中国经验”为世界主流仲裁机构所接受。调解既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至于危害长期商业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调解的程序管理程度较低,如何在仲裁过程中有效使用调解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目前,我国仲裁机构通常在通过组庭前先行调解、庭审过程中调解、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合意裁决等方式实现“调仲结合”。参照RECP的斡旋、调解或调停模式,未来中国仲裁机构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构建更为丰富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仲裁规则上提供程序上的支持,例如参照“斡旋”的灵活性,将调解的介入提前到受案阶段;指引当事人在拟定仲裁协议时纳入“调解前置”条款等。

第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起源于仲裁中“商人自治”的历史传统,也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重要特征。RCEP第十九章第5条明文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即如若当事方选择RECP争端解决机制,则排除同一争议向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主张权利的可能。这一模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体现,既符合经济原则,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从目前的仲裁实践上看,机构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上仍有提高空间。例如,目前主流仲裁机构正在探索“临时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于程序的管理依旧十分严格,机构介入程度较深。未来,中国仲裁机构亦可对于“临时仲裁”这一事项在管理权限方面进行创新。只要仲裁条款对该事项有约定,就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效率。“效率”是商事仲裁的灵魂。RECP在十九章专门规定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吸取了WTO机制程序耗时过长而饱受诟病的教训,其缩短了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审限,如磋商时间降至30日,又如专家审理时间一般为15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极大的提升了争端解决的效率。从目前的仲裁实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均在规则中规定了仲裁时限。但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的应用,未来在线上开庭、电子送达、类案数据库建设、批量案处理等方面还有进一步的提质增效空间与可能。

(作者 :刘乐阳,贸仲委湖北分会秘书长助理 李 润,贸仲委湖北分会办案秘书)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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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