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推介平台简介
2022年8月,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天津市商务局与蓝色光标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建设天津数字贸易全球推介平台。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以数字贸易为引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参与国际竞争,在天津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天津数字贸易全球推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在商务部、科技部主办的“2023中国国际数字和软件服务交易会”(以下简称“中国数交会”)期间启动运行。
按照国家部委关于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发展总体部署,落实天津市商务局等部门具体要求,平台将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近14种语言在线翻译功能、全球数字营销渠道等要素,以多媒体形式和细分模块,面向全球宣传天津城市形象,聚焦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立足天津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服务外包重点领域的代表企业、非遗项目、老字号品牌等拥有国际服务能力的各类主体,搭建展示推介平台,彰显国际化服务能力,在提高城市全球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同时,擦亮“天津服务 服务全球”品牌,推进产教融合与创业就业。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促进国际、国内市场间交流合作与贸易往来,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互鉴与数字文化贸易发展,助力企业出海,助力投资交易,助力培育国际消费城市建设,重点推动入驻主体深耕主要国际市场,加强同“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合作,打造对接RCEP成员国合作与投资需求的数字化“桥头堡”。
作为推动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平台已列入商务部、中宣部、文旅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的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2023年工作方案,是天津市唯一入选项目,更是国内首个带有交易促进功能的文化出海领域数字贸易全球推介平台。在此基础上,平台还将充分发挥运营方蓝色光标集团的全球数字营销能力,导入其世界优质客户资源与渠道;发挥另一运营方海量大数据的数字挖掘和分析能力,形成系统集成。围绕天津数字贸易发展,广泛宣传政府政策支持和优惠举措,创新数字贸易业态模式,赋予行业发展新活力,助力更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金融保险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数字贸易的门槛。平台设置数字贸易、品牌企业、特色基地、文化出海、产教融合等板块。具体功能是:
1、促企合作:汇集全球各大产业链优质企业,对接全球数字贸易市场。
2、精准对接:根据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国内外商家,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合作效果。
3、智能推荐:运用智能算法,为主体提供发展方向、产品升级等全方位战略建议。
4、专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全程咨询及技术支持,保障客户权益。
平台将于7月5日在中国数交会上首次官宣,届时,天津市商务、科技等部门将参会见证,首批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优质企业和项目也将入驻平台。
天津市数字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天津市数字服务产业联盟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 从事数字服务产业的企业、以及相关的院校、机构等经济组织 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数字贸易与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发挥桥梁作用,加强政企互动和企业合作,通过开展交流活动、沟通信息、拓展市场、人才培养,促进产业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天津市商务局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待适当时机申报)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数字贸易、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等数字服务产业相关的企业、院校、机构等经济组织 。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负责人”,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领导,负责本团体的日常事务,组织本团体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推荐,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起草本团体章程、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组织、协调本团体的各项工作;
(三)受理会员加入、变更或退出的申请,依据本章程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四)定期编辑和出版工作简报,负责发声渠道建设和宣传;
(五)依据本团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申请,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定;
(六)筹备本团体会议及各项活动;
(七)执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建议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的,设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第一年暂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盟发起单位
理事单位
北京蓝色光标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量重度大数据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
SAAS产业联盟(崔牛会)
天津市创业 孵化协会
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津OTC)
会员单位
(芒狗动画)
海智(天津)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奇点大数据(天津)责任有限公司
天津至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虚幻数字科技有限公司